保加利亚土改分配优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9页(183字)

保加利亚1945年《劳动土地所有法》第39条规定,下列人员在土地分配中享有优先权:(1)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2)在战争和法西斯恐怖中的受害者、参加人民解放部队的伤残人员、残废人、孤儿和寡妇;(3)少地和无地农民;(4)多子女的家庭;(5)人民中队的参加者和在法西斯政权下受迫害的农民;(6)各种农业学校的毕业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