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1页(286字)

埃塞俄比亚《土地国有化的公告》第4条规定:(1)不管任何人,也不分性别,只要愿意亲自耕种土地,就可将分得足够供养他本人及其家庭的土地。(2)愿意亲自耕种土地的地主也将同样分得土地。(3)每个农户所分的土地将不超过10公顷(合1/4加沙)。(4)农户所分的土地数额应尽可能相等,面积大小根据土地的生产潜力可有所不同。(5)任何人不得雇佣他人耕种自己分得的土地。但是,本规定不适于没有其他生活资料的妇女,或者当土地持有人死亡、生病和衰老后,本规定也不适于已故者的配偶及其不到法定年龄的孩子。(6)部长决定农户应得的土地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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