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租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4页(477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35条规定,田产的承租期限不得少于6年,如果合同期满后,田产主没有要回田产,承租人也未归还田产,则被认为再延长一个期限。第136条规定,承租合同期满后,不管是什么原因,田产主将向承租人支付必要的、有用的修缮费。因此,对民法第1539条作了修改。第137条规定,支付修缮费就是在租约期满后支付修缮所具有的、经合理作价的价值。第138条规定,支付的修缮费不得超过承租人在近6年里所支付的管理酬金的1/3。田产主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内向农业法庭提出反对作价的要求。第139条规定,支付修缮费的权利没有确立对于田产的立法抵押,更没有授权保留田产。租约到期后,如果承租人在随后的30天内不提出支付修缮费的要求,就会丧失一切要求赔偿的权利。第140条规定,如果田产主不立即支付赔偿费,应支付立法规定的利息,法官将给他规定不超过5年的支付本息的期限。第141条规定,禁止转让租约,禁止全部或部分地转租。一切对立的契约是无效的。所管面积小于家庭农业单位面积3倍的转让租约者或转租者将被承租人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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