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缴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6页(400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8条规定:自1959年1月1日起土地所有人须向国库交纳其超过本法规定限额的那部分土地的使用费,使用费按下条规定的土地出租费的3/4计算。使用费按执行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有关行政部门交纳,它与各类税收同等重要。上述有关土地所有者必须在本法生效后3个月内,以及以后每年1月份向执行条例规定的部门呈报其拥有土地的数量或土地收益份额。如果土地所有人为逃避交纳使用费而不按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或提供的情况与实际不符,则除了令其补交使用费外还将处以其对国库造成损失的5倍的罚金。罚金的确定由本法述及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第14条规定,领取土地的人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国家在收回土地时付出的赔偿费,另外还包括下列费用:(1)年息为1.5%的利息。(2)土地回收,分配过程中所需的相当于土地价格10%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款额在40年内按年度平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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