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投资信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0页(573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55条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特由国家系统的官方信贷银行或其他类似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来安排发给村社的贷款;当农牧业生产或与村社生产有关的工业组织的某生产活动需要时,可由官方金融机构和全国村社发展基金会提供贷款。当委托政府分支机构提供贷款时,则由这些机构提供。第156条规定,村社拥有法定的权限,通过村社委员会为村社或其社员的利益签订适时的开发村社资源所需要的投资性信贷、借款或不动产的合同。第157条规定,在本法规定召开的总结与计划社员大会上,集体经营的村社或在个人经营条件下村社社员组成的小组,将表明是否希望通过村社签订借贷合同。如希望需指明贷款的类别和他们希望与之进行借贷的机构。村社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登记并必须及时处理。当向官方机构进行借贷交易时,贷款不得以个人方式提供。第158条规定,用通过村社签订合同所得贷款而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必须通过村社委员会进行。第159条规定,在官方机构和村社或公社,或和村社或公社协会签订的信贷合同,将从中扣除合同总额的5%,作为借贷者自筹资金的法定储备金。根据本条规定,扣除的部分,将另立账户存入向村社提供贷款的官方银行。这笔钱不得扣押、不得转移,并只能用于对本村社社员的借款。村社和公社有参加官方的农业和畜牧业保险制度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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