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改法令废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4页(344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59条中规定,在《西孟加拉邦1953年地产征收法》第2条第(P)项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废除下列法规和法令:(1)《孟加拉邦1925年洪积地规定》(《孟加拉邦1925年第11号规定》);(2)《孟加拉邦1847年洪积地规定》(《1847年第9号规定》);(3)《孟加拉邦1859年洪积地财产授予法》(《1859年第31号规定》);(4)《孟加拉邦1959年租金法》(《1959年第10号规定》);(5)《孟加拉邦1858年租佃法》(《1858年第8号》);(6)《1910年科钦比哈尔租佃法》(《科钦比哈尔第5号法令》);(7)《西孟加拉邦1950年分成农法》(《西孟加拉邦1950年第2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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