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设备调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5页(258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37条规定:(1)由于设备管理的需要或土改用地耕种的需要,土改机构可以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之调换水泵、机械、农具等。(2)水泵、机械、农具等的调换可以单件调换,也可以多件调换、批量调换。(3)如果调换物品的价格不一,得到廉价物品的一方支付差价。(4)物品调换后的所有权,一方归最高委员会,另一方归被调换物品的所有人,最高委员会将就此做出决定。双方的调换须在支付差价后才可进行。(5)最高委员会将发布必要的指示以保证调换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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