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3页(303字)
保加利亚1946年4月《劳动土地所有法》第2条规定,本法责成农业和国家财产部所属的土地管理局会同下列机构负责执行:(1)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2)土地管理局所属土地分配委员会。第3条规定,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区农艺师或其副职——国家服务站的农艺师;成员:乡长,由乡祖国阵线委员会和乡人民会议联席会议提名并经全村大会通过的3位农民,由全村大会选举出他们的副职。每个居民点都确定一些农民参加乡委员会,但他们只参与讨论有关他们所代表的村的问题。由乡秘书或税务秘书任乡劳动土地所有委员会秘书。在委员会成员缺席的情况下,由其副职参加会议。
上一篇:罗马尼亚土地协会改组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