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改协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4页(532字)

埃塞俄比亚《关于土地国有化的公告》第8条建立农民协会规定,为实施本公告各项条款,应以适应发展需要的方式建立农民协会,农民协会以奇卡舒姆地区为基础,占地面积至少800公顷(合20加沙)。第9条协会成员规定:(1)佃户、无地者、雇用农业工人及土地不到10公顷的土地所有者应为协会成员。(2)按照第10条第(1)项规定分配土地后,以前的地主有权成为协会成员。第10条农民协会的职能规定,农民协会的职能如下:(1)按照下列顺序平均分配第8条所述地区的土地:居住在该区的前佃户和前地主;被赶走的佃户;居住在该区的无业者或无足够生活资料者;来自该区以外的农民;养老金生活但又愿意亲自耕作的人;需要土地的组织。(2)遵循政府发布的土地使用规定。(3)管理和保护本区内的公共财产,特别是土壤、水和森林。(4)建立司法委员会审查本区内的土地纠纷。(5)建立销售与信贷合作社及其他类似迪博的小型劳动联合体,以促使农民在体力劳动及其他劳动方面进行合作。(6)与政府合作建立学校,医疗所及其他类似公共机构。(7)为那些无法自己耕种土地的年老体弱者,未成年者或丧夫妇女耕种土地。(8)制定村庄化计划。(9)将矿场和森林用地排除在分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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