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农牧土改机构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5页(533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1条规定,农牧业部的职权是:(1)确定合适的技术措施以发展,开发和更好地利用村社、公社、新居民中心和垦殖区的产品和资源,改善农民的社会和经济状况;(2)和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合作,将那些应从事临时或永久耕作,从生态条件看又是最合适和最能赢利的村社地区的发展列入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农业发展规划;(3)在全国不同地区,根据与土地占有特点相适应的种植地点和耕作制度提供的可能性,在村社或其周围地区开垦农业试验田;(4)在农牧业开发中应通过种植适宜的牧草,建立粮仓和集约化的生产制度来促进畜牧业和农业相结合,这对于各个村社、公社或新居民中心都是较合适的;(5)用最有效的方法和最适用的技术作指导,参与确定旨在开发国内农牧业和林业资源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6)坚持保护土地、森林和水域的政策,直接或通过下属部门检查保护制度的有效性,和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合作实施这一制度,要求村社社员们把经常注意保护和丰富这类资源作为自己的一项义务;(7)在执行全国农业规划中协调其下属部门的活动,以便在考虑各村社、公社、新居民中心和垦殖区各自特点的基础上,改善他们的农业状况;(8)行使本法和其他法律,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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