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特别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6页(555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17条规定,当开始办理归还、配置土地、森林和水域,以及扩大村社或设立新居民中心的某问题时,将成立一个特别执行委员会,由居民点或申请单位的成员组成。第18条规定,特别执行委员会由主席、秘书和委员会各1名,以及申请单位的候补成员各1名组成,均由居民大会选举产生。土地混合委员会的1名代表,主要是农民代表委员,或土地事务和垦殖局的1名代表应出席大会,并代表各自机构在15天内签发有关的任命和委任书。第19条规定,担任特别执行委员会成员的条件是:(1)出生在墨西哥的墨西哥人;(2)完全享有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3)从未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过刑;(4)申请单位的成员;(5)其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本法规定的配置地的最低限额。第20条规定,特别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是:(1)在办理其土地问题的手续时,在地方政府命令或总统最后决定颁布前,在法律上代表居民点或居民小组;(2)在批准占有土地时,将其拥有的文件和其他所有材料,交给村社委员会;(3)每个月都要召集所代表的居民点或居民小组的全体成员大会,向他们报告办理的情况,并忠实地执行大会所作出的决定;(4)努力使其代表的农民不侵占他们提出权利要求的土地,也不得对与这些土地的有关的人或物采取暴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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