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6页(426字)
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法》第99条规定,居民集团一旦拿到土地之后,临时委员会应召开一次大会,至少应有2/3以上的被评判分得土地者到会以便着手建立农业中心,并按本法规定选举有关的行政委员会。如果出席第一次大会的人数未达到要求的2/3,临时委员会将再召开一次大会,只要绝大多数人到会就行。如果出席人数达不到绝大多数,将召开第三次大会,不管到会的人数有多少,这次大会将开始成立农业中心和选举行政委员会。第100条规定,农业中心行政委员会起着同全国土改委员会联系机构的作用,拥有下述职权:(1)拟定章程和草案,并提交大会讨论和通过;(2)同技术经理和小块土地所有主一起拟定并通过生产计划、信贷计划,监督产品的有效销售和农业中心的供应;(3)同全国土改委员会合作,以完美地执行技术援助计划和保健、教育与社会计划,并有权要求全国土改委员会执行上述计划;(4)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促进本集团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上一篇:墨西哥土改登记机构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