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改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1页(261字)

埃塞俄比亚《关于土地国有化的公告》第30条规定:(1)任何人妨碍本公告的正当实施,或触犯本公告条款都构成特别刑事公告中规定的违法行为。(2)任何人故意破坏本公告条款,烧毁或砍割庄稼、森林、树木、房屋、毁坏农具、灌溉工程、堤坝,打伤或杀死农用牲畜,都构成特别刑事公告中规定的违法行为。(3)任何公职人员滥用根据本公告条款所赋予的职权都构成特别刑事公告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第31条进入权规定,任何根据本公告受命行使职能者,可以在履行职能时随时进入任何或可能与本公告有关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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