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改农业法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1页(347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第153条规定,建立农业法庭,它作为司法机构负责了解和最终解决在执行关于土改、用水、荒地、森林和一般农业法等立法方面产生的分歧和冲突。第154条规定,农业法庭发布的有关前一条款所述事项的判决不得上诉,对被判事物具有一切效力。保护农民权利的立法准则由土地法官和农业法庭正式执行。农民享有免费辩护权。第155条规定,因执行本法引起的一切诉讼将提交主管农业法官审理。土地法官和普通法庭法官之间的职权冲突将由农业法庭调解。第156条规定,农业法庭的庭址设在利马,由3名成员组成,成员由政府在取得部长会议同意后通过最高法令选出。此外,农业法庭还包括1名检察官。检察官应该具备和成员相同的条件,并同成员一样享有最高法庭成员的级别和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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