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1953年土地国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4页(877字)
缅甸1953年10月26日发布《土地国有法》,1954年、1955年修订。本法主要包括:第1章序言;第2章禁止转让土地;第3章免收土地;第4章分配土地;第5章对免收的土地和分得的土地的权利;第6章占有免收的土地和分得的土地应遵守的规则;第7章农民组织;第8章土地委员会;第9章理事会;第10章指定权力机构和执行委员会;第11章委员会、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权力机构的地位和权力;第12章免职和撤销;第13章因不守则而收回免收的和分得的土地;第14章上诉、重新考虑和修改;第15章对民事法院和其他权力机构审判权;第16章土地的利用;第17章土地管理;第18章赔偿;第19章处罚;第20章有关各项规定等,共54条。其中规定:(1)依据本法,总统可以收回除本法规定的免收土地以外的一切土地。(2)没有获得免收权的农民,每户应分配一犁地,家庭内从事农业的成年人超过4人,每超过1人可分得该家庭应分一犁地的1/4;获得免收权的农民家庭,其获得土地不及一犁地时,则分配到一犁地。(3)获得免收权的土地不许典当、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地,不许分散该地或与其他土地相交换。(4)总统可以指定中央、县、乡村或街区土地委员会;可以建立由农民组织代表和专业人员参加的联邦、省、县农业和农村发展理事会;可以指定必要的权力机构或执行委员会。(5)凡根据授予证或租约获得土地权利并缴纳了保证金的,其土地被收回时,必须按本法规定付给赔偿费;(6)凡违反本法有关禁止典当、出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分散土地的,处500缅元以下的罚金;凡阻挠根据本法指定的委员会和权力机构,或建立的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或委员、理事和执行委员按本法执行任务者,处2年以下徒刑或1000缅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凡不服从根据本法指定的委员会和权力机构,或建立的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按本法发布的命令或指示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200缅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处;5人以上以犯触上述处罚条款规定为共同目的而结社,其中1人为实现共同目的而触犯上述处罚条款,处每人3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