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使用收益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7页(175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95条规定:(1)按照本法,在他人的土地上,并从其土地获取物质的权利,不论其为土壤及其生产物或其他自然产品,还是地上建筑物,这是一种无形财产,应被称为“收益权”。(2)对收益权的准许,可通过法定形式的文书形成。(3)对收益的准许,应以副本提交登记,并应指明准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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