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占有停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9页(506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9条规定,整个地段或其一部分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下述情况下由人民代表苏维埃予以停止:(1)自愿放弃地段;(2)提供地段的期限届满;(3)企业、机关、组织、农民经济活动停止;(4)土地使用不是按规定的专项用途;(5)劳动关系停止并因此而获得公务份地,如果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6)不合理使用农用地段,表现为产量低于规定标准(根据调查估计);(7)采用导致降低土壤肥力、对土地造成化学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恶化生态环境的方法使用地段;(8)在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时期内长期不纳土地税以及在租赁合同规定时期内不付租金;(9)在1年内不使用供农业生产的地段,在2年内不使用供非农业生产的地段;(10)在本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没收土地。本条第1部分的第(6)项和第(9)项不适用于从事农民经济的公民从提供地段时起3年内的土地占有权。在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租赁立法原则规定的情况下废除土地租赁合同时也停止所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可以规定停止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租赁权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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