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城镇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1页(229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27条规定:(1)市(村镇)内所有土地归市(村镇)人民代表苏维埃掌管。确定和更改市(村镇)界限、市(村镇)区域土地经营规划的程序,收回和提供地段及使用地段的条件,由本法、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确定。有关提供地段供市(村镇)内占有、使用和租赁的决定,由市(村镇)人民代表苏维埃通过。(2)地段并入市(村镇)版图时,对这些地段的土地占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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