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森林资源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1页(194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36条规定:森林资源土地指为森林所覆盖,以及不为森林所覆盖但拨出用于林业需要的土地。(2)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在取得国家林业机构的同意后,可拨出森林资源土地供农业临时使用。使用上述土地的费用按照本立法第12条规定的程序征收。(3)森林资源土地的使用程序由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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