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合作社土地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4页(450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19条规定:(1)合作社可以把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国家、其他合作社和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联合体;还可以把属于非耕地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社会组织。(2)合作社不得把不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法人和私人。本条款不涉及以下情况:在不动产不能分割的情况下,私人或法人和合作社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中属于合作社所有的那一部分;经法院和当局作出决定而发生的所有权的变化;独家农舍和属于独家农舍的60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合作社所有的不动产与私人或法人所有的不动产进行交换;允许私人建房的土地和私人已建房的土地以及不适于大农业耕种的土地。(3)在第(2)款的情况下,不动产的使用者、租赁者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4)经合作社内国家利益代表机构的同意,有关部长可以批准其他情况下合作社所有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让事宜。第29条规定,归农业专业合作社所有的但由社员使用的土地只能:(1)转让给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社员;(2)租给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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