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1983年入社土地所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0页(350字)

尼亚1983年《农业合作社章程》第3条规定,农业合作社所有制包括:(1)社员入社交来的土地;(2)社员入社交来的牲畜、建筑物、庄稼、运输工具、机械、设备、农产品和其他财物,以及农业合作社开展活动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财物;(3)全部种植业和畜牧业产品和农业社开展活动取得的任何其他产品和收入;(4)合作社以股份形式加入社际经济协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合作社以股份形式同国营单位或商品生产、收购和销售合作单位合资经营的协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以及通过它们的活动而获得的利润;(5)共同使用交付合作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而获得的产品和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全部活动是以合作社所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所有制的不断加强和发展,是提高社员福利水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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