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继承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1页(245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45条规定:(1)为了确保合理耕种土地,获得农田者有责任确保在这些土地上继续农业劳动,具备或者去掌握相应的农业知识。(2)在没有一个继承人具备前款要求的情况下,土地转交县或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指定的社会主义组织使用。这些机构,如果发现继承人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可以在2年内应继承人的请示把土地归还他们使用。对于未成年的继承人,2年的期限从他们成为成年人之日算起。(3)2年期满时,土地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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