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所有恢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2页(327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过渡和结束条款第4条规定:(1)恢复公民对未建房屋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除非它们是葡萄园、果园或已种植芳香油作物或该农业土地是使用者家庭在常年居住地的地块上的惟一财产。在下列情况下,使用者不能获得所有权,如果土地位于距超过30万人口的城市不足30公里或者距海岸线10公里的地方。(2)当提供使用的土地的所有权按上款所述规定不能恢复,如果使用者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本法规定的价格通过乡委员会向所有者付款,则可得到该土地的所有权。(3)当使用者根据本法规定得到土地所有权时,如果所有者愿意,可以向他提供使用者已恢复所有权的自己的土地,而不向他偿付土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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