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分配优先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3页(278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21条规定:(1)优先分得土地的顺序是:在居民点从事农业活动者;长期居住在某个居民点而曾将土地让给另一居民点的土地资产的人;承担实现农业活动责任的农业专家和青年夫妇;因国家或社会需要被征用的农业土地者。(2)在同一顺序的候选者中没有土地或者较少土地的人享有优先权。(3)乡土地委员会的决定按《民事诉讼法》程序通知所有有关人员并可按第14条的程序提起申诉。第22条规定,不属于上条所列人员可以根据乡土地委员会的决定在按部长会议确定的规则进行拍卖的基础上得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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