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建筑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5页(428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178条规定:(1)任何违背土地所有人的明示的意思在他人土地上为建筑的人,对该建筑不享有任何权利。(2)土地所有人可选择在不作补偿的情况下逐出建筑人,或命令其拆除建筑物。(3)本条规定,当土地所有人不能对建筑表示反对时,亦应适用。第1179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未反对时,在他人土地上为建筑的人得成为此等建筑的所有人。(2)土地所有人可逐出建筑人,但须偿付双方协议确定的补偿金,达不成协议时,偿付根据第1180条的规定确定的补偿金。建筑人可随时以自己的费用拆除建筑物并清理土地。(3)除非土地所有人明知建筑行为而未对此反对,不应适用本条规定。第1180条规定:(1)第1179条第(2)款所述的情形中应付给建筑人的补偿金额的确定,得依照本法典关于“和解与提交仲裁”之题的规定。(2)当建筑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不是土地所有人或无权在该土地上为建筑时,上述金额得减少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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