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9页(578字)

澳大利亚根据宪法规定,境内土地均为国有,即女皇所有。使用者对土地持有方式可分为两类:自由持有和承租持有土地。自由持有,即终身持有,法律规定该土地可由后代继承。承租持有,是带有某些条件或时间限制的出租。澳大利亚各州都颁布了《财产法》、《不动产法》和《土地法》等法律,对土地权属作出具体规定。如昆士兰州规定:自由持有土地除城镇大部分工业、住宅用地,部分农牧场用地外,还应包括部分政府和政府兴办的事业用地。自由持有的土地不需要向政府交纳租金。但私人自由持有的土地超过一定数量,须交纳土地税。州政府可将自由持有土地转为承租持有的土地。承租持有的土地,无限期租用的主要为经州政府大臣批准,由政府机关和政府办的事业用地;有限制租用的土地主要为农牧场和部分旅游、商业用地。承租持有的土地必须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交纳租金和税费。另外,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土着人有权保留部分土地。由土地部内设立的土着人与托里斯海峡岛民土地利益局负责其管理。该局有责任保护土着居民的土地利益,有权为土着居民制定相应的土地法规和规章。澳大利亚法律还规定,土地所有者的权力,包括地上和地下的权力;土地登记包括地上建筑物的登记;地下埋藏物属于土地范畴,如修建地铁穿过他人地下的,要办理买下地下通过权的手续。关于地下埋藏物归属,以买地时是否有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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