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使用权交换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3页(234字)

越南1995年《民法典》第703条规定,交换土地使用权合同的各方有下列义务:(1)互相按合同规定的土地面积、等级、类别、位置、情况交付土地;(2)按规定的目的、期限使用土地;(3)各自按土地使用权交换后所使用的土地面积交纳税费并按本法典和土地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4)如果各方互相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相等时,应支付差价。另有协议时除外;(5)接受差价金额一方必须根据接受的差价金额按土地使用权转移税法的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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