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使用权转让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4页(220字)

越南1995年《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有下列义务:(1)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到国家主管部门申请转让土地使用权;(2)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在使用期限内进行;(3)依照合同规定的土地面积、等级、种类、位置及状况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交付土地并移交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权属证明材料;(4)将第三人对转让土地的权利告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5)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