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个人使用农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5页(511字)

老挝1989年《农业土地使用管理法》第4条规定,个人拥有使用权的农业土地:(1)1975年9月4日,经人民法院判刑的犯人的农业土地,从依法分给需要土地的生产者起,分得土地的任何人无权再行租让。若有谁的土地超过了他的劳力和财力的承受力,国家将把多余部分另行分给他人用于生产,以避免土地抛荒。(2)对于主人逃往国外后有人又进行生产的土地,国家将依法承认后者的使用权;若土地过多、后者无力承担,国家将把多余部分分给无地或少地者,使用者无权转租他人。国家不承认土地主人逃跑前转让给他人的使用权。如果逃往国外又返回者需要土地进行生产,国家将按照其劳力和财力的大小分给剩余的原有土地和其他地方的土地。(3)对被征占而没有用于生产的土地,国家将把它分给无地或少地者进行生产而无须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费用。(4)国家工作人员(含军人、警察)开垦的土地,一俟其携眷调往他处工作5年以上,且放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后,国家承认依法得到该土地者的使用权,调走者无权再夺回。如果其调动后需要在驻地进行生产,国家将适当提供土地;如果在调走前已从别人那里得到土地转让费用,国家将不再给当事人新土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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