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经营用地权享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6页(235字)

印度尼西亚《土地基本法令》第30条规定:(1)可享有经营用地权者为:印度尼西亚公民;按照印度尼西亚法律建立的、设在印度尼西亚的法人。(2)享有经营用地权的个人和法人,凡已不具备本条第(1)款所述条件者,在1年期限内必须放弃或向具备条件的他方转让其经营用地权。对取得经营用地权但不具备上述条件者,也适用本规定。如果有关的经营用地权在上述期限内不被放弃或转让,其权利依法取消,其他方面的权利将依照政府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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