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不动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7页(771字)

俄罗斯1994年《民法典》第271条规定:(1)位于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人,对该人提供于上述不动产之下的那部分土地享有使用权。如果法律、提供国有土地或自治地方所有土地的决议以及合同未有不同规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人对该不动产所在的那部分土地享有永久使用权。(2)在位于他人土地上的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其他人时,所有权取得人即依照原所有人相同的条件和范围,取得对有关部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不是终止或变更不动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根据。(3)位于他人土地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和处分该不动产,其中包括拆除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但以不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该土地的使用条件相抵触为限。第272条规定:(1)位于土地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在终止该土地的使用权时,对所有人遗留在土地上的不动产的权利依照土地所有人与有关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协议决定。(2)在没有或未达成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协议时,终止土地使用权的后果,根据土地所有人或不动产所有人的请求,由法院决定。土地所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在其土地使用权终止后拆除土地上的不动产并将土地恢复原状。如果依照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禁止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住房、历史文物等等),或者由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价值明显高于其占地的价值而不予以拆除,则法院应考虑终止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并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相应请求时,可以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取得不动产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或者土地所有人有权取得留在土地上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在新的期限内使用土地的条件。(3)本条的规则不适用于为了国家或自治地方的需要而征用土地的情况,以及由于使用土地不当而终止对土地的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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