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债务赎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69页(248字)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土地可以就土地定期支付特定金额的方式设定权利(定期土地债务)。(2)设定定期土地债务时须确定金额,使定期土地债务因支付该金额而得到赎回。赎金须在土地登记簿中载明。(3)对于个别给付准用关于抵押权利息的规定,对于赎金准用关于土地债务本金的规定。向债权人支付赎金,与支付土地债务本金具有同等效力。(4)所有权人享有赎回权。要求赎回的权利不得给予债权人。在本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就土地支付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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