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负担设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0页(279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83条规定:(1)土地负担的设定,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2)前款的登记,须以通货记载土地负担总值的数额。对于定期给付,如无另行约定,应以年给付的20倍为其记载数额。(3)土地负担的取得及登记,如无另行规定,适用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第784条规定:(1)公共法定的土地负担,如无另行规定,无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2)法律仅赋予债权人以设定土地负担的请求权时,其土地负担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后始成立。第785条规定,为担保金钱的债权而设定的土地负担,准用有关定期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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