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担保优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1页(212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812条规定:(1)已被担保的土地,所有人抛弃使其土地继续承受负担的权利的,无效。(2)不动产担保设定后,未经担保权人同意而再使土地承受地役权或土地负担时,担保权优先于后设定的负担;如担保权标的物变价而损害优先担保权人的利益时,可涂销后设定的负担。(3)但地役权或土地负担的权利人,对于后登记的权利人,有依其权利的价额,有从卖得金中受清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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