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改良土地担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1页(252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820条规定:(1)耕地因官方协助改良土地而提高价额时,所有人可为其费用向其债权人提供担保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该担保物权一经登记,即优先于任何其他负担。(2)前款的改良土地,政府未给予补助时,所有人可为其费用的2/3登记前款的担保物权。第821条规定:(1)改良土地未受政府补助时,担保债物须以登记的担保金额的5%为最低额偿还年赋。(2)前款的债权及各偿还年赋的担保物权,在其清偿期届满3年后消灭;其后位担保物权人可升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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