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林地用益权行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3页(196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70条规定:(1)以森林为用益权标的物时,用益权人可在一般经营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用益权。(2)所有人及用益权人可请求依照不侵害其各自权利的经营方式,行使用益权。(3)如因暴风雨、雪灾、火灾、虫害等原因,出现过度用益时,应逐渐地补偿或按新的情况调整经营方法,取得过度用益的卖得金为获得利息应存入银行,以填补不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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