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业用地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5页(339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53条规定,农业土地的所有持有者必须保证耕种这些土地并保护土壤。第54条规定:(1)对没有履行第53条规定的义务的土地所有者将根据情况,由乡、市和大城市的政府部门提出书面警告,强制他们履行这些义务。(2)拒不接受政府的警告、在政府根据他们应受处罚的理由而确定的期限内还不履行义务的人,将根据土地的使用类别,每年每公顷罚款0.5-1万列伊。(3)罚款按照市政府视情况所做的决定进行,罚款作为地方的预算收入。第55条规定:(1)所有根据本法被授予土地使用权者,如果没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将按规定由政府提出警告。(2)所有无视政府警告,拒不履行义务的人将按规定处罚。(3)两年之后,这些人将失去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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