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添附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7页(359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1)任何违背土地所有人的明示的意思,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播种的人,既不得耕种也不得收割他播种的庄稼。(2)当作物已被收割时,所有的庄稼得成为土地所有人的财产。(3)本条的规定适用于土地所有人不能反对播种的情况。第1173条规定:(1)在他人土地上播种的人,土地所有人未反对播种的,可以耕种并收割其播种的庄稼。他得在作物收割后清理土地。(2)当播种者因相信他是土地的所有人或有权利在该土地上播种而播种时,收获的庄稼的1/4得分给播种人,3/4给土地所有人。(3)当播种者明知他不是土地所有人或无权在该土地上播种时,所有的庄稼都得成为土地所有人的财产。(4)本条规定,即使土地所有人已知道播种的事实且未加以反对,亦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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