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地役权移转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3页(193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742条规定:(1)在地役权的行使中,仅使用一部分供役地时,供役地所有人,可请求权利人将其地役权转移至与原利益相当的另一位置。但以能证明其利害关系并负担费用的为限。(2)前款情形,即使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已指定某位置为供役地的,供役地所有人亦有前款规定的权利。(3)管道的移动,除上述规定外,亦适用相邻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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