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役权走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7页(322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503节规定,为避免造成有害的环境影响及自行其是地使用各地役权使得杂乱无章,应要求尽量地使用各地役权走廊。有关部长在颁发许可证或地役权证书时均应保留授予新的地役权证书或许可证的权利,以便充分地合理地利用已据本法为其颁发了役地权证书或许可证的地役权走廊。有关部长在确定地役权走廊的走向、大小及决定是否对某地役权加以限制时,应当虑及联邦和州的土地利用政策、环境质量、国家安全、国防、经济效益以及良好的工程和技术实践等。有关部长应当颁布含有用来确定地役权走廊的走向、大小的标准和程序的条例。凡已有的走廊及运输方式不再进行审核,将它作为据本条规定确定的走廊及运输方式对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