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役权许可中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8页(217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506节规定,放弃地役权或不遵守本法规定、地役权证书中规定的限制性条件及有关部长颁布的适用的条例、规则均可成为该有关部长中止或终止该地役权的理由。若有关部长在向地役权证书持有人发出了一个正式通知后,在涉及通行权时,在进行了据美国法典第554节规定进行的行政诉讼后确认,上述情况是确实存在的,且中止或终止该地役权是公正的,则有关部长便可中止或终止该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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