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禁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8页(522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所有人可禁止第三人进入其土地。第1217条规定:(1)当某人除非进入他人的土地,不能保护自己或他人免遭紧迫的损害或实际的危险时,土地所有人得允许其进入。(2)所有人可要求赔偿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害。第1218条规定:(1)为修理建立于相邻土地上的墙壁或建筑物所必需进入土地,相邻土地的所有人须允许之。(2)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害。第1219条规定:(1)当因自然力或意外事件,物或诸如牛、蜜蜂或家禽被搬至或逃逸到他人土地上时,土地所有人得允许利害关系人以搜寻和移走其逸失的物为目的进入其土地。(2)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害,并有权为此留置遗失的物或动物。(3)当土地所有人自己立即搜寻到了遗失的物或动物并将之返还给了利害关系人时,他可禁止进入其土地。第1220条规定:(1)土地所有人在预先得到可能会导致的损害的赔偿金之偿付后,得允许在其土地上安装有利于其他土地的水管、煤气管道、电线或其他类似的工作物。(2)安装得以对被妨害土地最小干扰的方式进行。(3)所有人可随时要求自己承担费用,移动安装设施并安置于土地的其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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