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9页(353字)

塔吉克斯坦于1929年12月加入苏联。1991年9月宣布独立后,推行资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颁布《财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规定:凡属国家的农业国营企业都实行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可在解散亏损的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户私人农场。1992年3月颁布《农户(农场)经济法》,规定农户经济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主体。同年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允许索取属于祖先和宗教团体的土地;在改组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和其他国营企业实行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时要重新分配土地。同年还颁布了《土地收费法》,对土地租赁、承包收费作出具体规定。1994年11月,议会通过《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家的专有财产,并由国家为了人民的利益有效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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