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塞拜疆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9页(424字)

阿塞拜疆于1922年加入苏联。1991年宣布独立后,颁布《土地私有化法》,决定成立共和国土地委员会,负责土地私有化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督。并规定: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土地可由土地委员会公开出售和租赁;私人享有土地继承权和出售权,可以自主经营。政府还颁布一系列允许土地出售、土地租赁方面的法规和法令。1992年国民议会通过《国有财产私有化法》,规定私有化有价证券持有者可购买农村、城市的私有化地产。同年还颁布《租赁法》,对土地等不动产租赁作出具体规定。1995年11月,国民议会通过《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财产权,即每个人都享有财产权;任何形式和种类的财产有优先权;财产权包括私有财产权,都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包括个人或联合所有者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没有法院的判决任何人都不得处理财产;不得全部没收财产;为国家或社会需要而将财产转让前提必须按财产的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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