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0页(449字)

立陶宛1940年加入苏联,开始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1946年颁布《土地改革法》。1991年宣布独立后,于同年5月28日颁布《土地改革法》,还迅速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加快土地私有化进程的法令和法规。《土地改革法》规定:原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土地均转到实行私有化委员会全部租赁、公开或非公开拍卖或出售。1993年2月新政府颁布《关于向外国外交及领事机关出售或租赁地块的法律草案》,规定租赁期限可长达99年。同年3月,该国还颁布《关于租赁农村国有土地的暂行条例》和《关于土地改革补充修改法》。10月又颁布《关于土地租赁法》。其中《土地租赁法》规定:土地租赁条约或契约须以书面形式,在一个月内向国家或市(区)的土地登记处登记注册。租赁私人土地的契约须以公正方式确认,契约应附有租赁土地的平面图。还规定:国家土地可根据政府规定的程序,以竞争拍卖形式租赁。租赁土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9年。租赁数量和付费价格由政府规定。租赁私人土地数额和价格由租赁双方自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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