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2页(2293字)

乌克兰共和国1991年8月宣布国家独立后,制定了《乌克兰经济改革计划与政策》。其中规定,1992年在农业领域依靠国有土地和破产的农庄、农场的土地实现农用土地私有化,加速把农庄改造成农场主合作社和经营公司的过程,确保每个农庄庄员退出农庄和建立自己的私人农场的权利。为实现这一目标,乌克兰政府于1992年3月13日颁布了《乌克兰土地法》,对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化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土地所有制方面,《土地法》规定,实行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制三种形式。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可以转让给集体或私人所有,或提供使用,其中包括租赁。不得转让的土地包括:居民点公共使用的土地(广场、道路、公园、牧场、墓地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国家执行机关房屋的用地,采矿工业、能源和航天系统、交通、邮电和国防用地,自然保护、保健、疗养和历史文化用地,森林资源土地(属于农业企业、私人农场农业用地的5公顷以下的小面积森林除外)、水利资源土地(属于农业企业、私人农场农业用地的3公顷以下的小面积水塘和沼泽地除外),农业科研机关和学校及其实验农场,学校的教学农场,国营良种试验站和良种养畜场,等等。《土地法》规定,土地可以作为集体共同所有属于公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是集体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园艺协作社、包括在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场企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园艺协作社。属于公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支配应按照集体共有者大会的决议进行。集体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包括在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业企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园艺协作社的土地可以根据这些单位的集体决定转为集体共同所有。集体所有制土地的转让应该是无偿的。集体农庄企业、农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的每个成员,在退出该企业时,可根据有关法律得到自己应得的一份土地。土地份额权按照继承法、有关财产继承的公民立法和相应的集体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转让。当所有者出售自己的那份土地时,共有者有权优先购买这一份地。《土地法》还规定,每个乌克兰公民都有权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农业用地转让给那些从事农业的工作人员,以前从事过农业和现在居住在农村的退休人员,以及在农村社会领域工作的职工。关于土地使用权方面,《土地法》规定,提供给公民的农业用地主要用于以下目的:(1)从事私人农场经营。凡是表示愿意从事私人农场的公民,可以按其意愿转让土地所有权或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以承租的方式提供土地。向私人农场提供私人所有权或提供使用权的土地限额是:农业用地不超过50公顷,总面积不超过100公顷。此外,从事私人农场的农民还可另外租赁土地。提供租赁土地的限额可由租赁合同或人民代表苏维埃规定。(2)用于从事个人副业。根据村、镇、市人民代表苏维埃的决议向愿意从事个人副业的公民无偿转让土地所有权,其限额不超过0.6公顷。此外,还可按公民意愿为其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这些土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在征得区人民代表苏维埃同意的情况下,土地限额可以增加到2公顷。(3)用于从事园艺业。向从事集体园艺业的公民合作社无偿转让土地所有权,共限额是合作社每个公民不应超过0.12公顷。此外,还可向愿意从事个人园艺业的公民提供土地所有权,其限额也是0.12公顷。对于那些拥有土地从事私人农场、个人副业、建造别墅的公民,不再向其提供用于从事园艺业的土地。(4)用于从事蔬菜栽培、刈晒干草和放牧家畜。向公民提供土地使用权用于蔬菜栽培的土地限额是0.15公顷,条件是该公民没有从事私人农场、个人副业、园艺业和建造别墅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拥有牲畜所有权的公民提供土地使用权用于刈晒干草和放牧家畜的土地限额为1公顷。关于土地转让方面,《土地法》规定,土地不得归还给过去的所有者和他们的继承人,但可以按照共同的原则并根据这些人自己的意愿将其他土地转让给他们所有或提供给他们使用。此外,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人民代表苏维埃负责转让土地所有权。由人民代表苏维埃转让的土地的占有者在获得土地所有权后的6年内,无权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属于自己的土地(依法按继承等方式转让的情况除外)。关于土地租赁方面,《土地法》规定,土地可以实行租赁制。在租赁制条件下,土地可提供给乌克兰公民、企业、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宗教组织、联合企业、由乌克兰和外国法人和公民参加的跨国联合公司和组织、外国独资企业、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村、镇、市人民代表苏维埃和土地占有者是土地出租人。土地租赁的期限可分短期和长期两类。两年以内的为短期租赁,长期租赁为50年以内。《土地法》规定,承租人对重新签订合同期满的土地租赁合同具有优先权。农业用地的承租人可以优先获得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承租人是合资企业、由乌克兰和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参加的跨国联合公司和组织、外国投资者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和无国籍自然人的除外)。拥有土地的公民可以在专门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用于出租,期限为3年。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应征到乌克兰武装部队服役和进学校学习的情况下,出租土地的期限为5年。未成年人所继承的土地在继承人成年以前应在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的监督下出租。此外,1992年12月22日,乌克兰内阁还通过了有关土地私有化的命令,规定对居民拥有的1300万公顷宅旁园地,果园和车库用地实行私有化。准许自由买卖、继承和出租,但不得卖给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居民。1993年4月26日,乌克兰内阁还审核了一项土地改革纲要。根据这项纲要规定,1993年至1995年期间,乌克兰对2000万公顷的农业用地实行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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