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私有地产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5页(305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10条规定,带入合作社的土地应有以下几个文件:合作社证明、申请登记表、加入合作社时的农业记录本、所有权文件及土地证,若缺少这些文件,由应有其他形式的论证,包括证人的证词。上款的规定也适用于被合作社按某些专门法律规定以某种名义或不以任何名义接管的土地。在按申请确立所有权时,应以1990年1月1日合作社所拥有的土地量为依据,土地量一般记录在总土地册上或农业记录本上,要减去至本法生效之日止合作社合法转让出去的土地量。确立所有权的申请书,自本法生效之日起30天内,送交市政府并记录在案。确立所有权的工作从本法颁布之日起90天内完成。
上一篇:罗马尼亚私有地产限额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