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开发类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9页(439字)
韩国《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规定:(1)实施农地开发计划时,土地所有者不履行开发申报义务时,可由国家采取由两种开发形式:(1)代行开发。土地所有者在开发之后有营农之意,但无力自行开发,农水产部长官可令国家代行者代替土地所有者开发。如土地所有者无开发或营农之意时,农水产部长官可令国家指定者代替所有者开发后,再给指定收买开发者营农。土地所有者须按本法规定,在全部缴清开发费用前,让代替开发者营农,土地所有者不得将该土地转让、租赁他人或提供担保之用。(2)收买开发。该法规定,对土地所有者未提开发许可申请或表示无自营能力意思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希望出售的土地、被吊销许可的土地等,农水产部长官可令国家收买开发之。土地价款按本法规定执行。由国家收买开发,竣工60天之前,出售人拟返买时,国家须应允之。关于收买开发者的资格,该法规定,国家可按本法规定的优先顺序,指定收买开发者。还规定了收买价款的支付方法、地价证券转让、所有权转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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