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用土地改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1页(797字)
日本于1949年6月6日制定颁布,1980年5月28日修改颁布《农用地改良法》。目的及原则:通过有关农田土地改良、开发、保护及集体使用等事项进行规定,以完善农业生产基础尽而谋求改进,以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及扩大农业总产量,改善农业生产结构为本法的最终目标。在土地改良实施过程中,不仅应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而且还必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本法由7章145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1)本法所称“土地”系指以种植为目的,或主要用于放牧及进行采草的农用土地。本法所称“土地改良事业”是指下述各项事业:农业用排水设备、农用道路以及农用地保护、利用设施的新建、变更或废除,统称为土地改良事业;区划整理(包括农用地改良作业);农用地的开设(包括非农用地向农用地的转换);围湖造田;农用地及土地改良设备的灾害修复或更新;有关农用地使用权、农用地设备使用权及水利权的交换分合等;其他有关农用地保护及改良事业。(2)凡属改良事业区域内居住且具备下列各项之一者均具有参与土地改良事业的资格:将农用地用于种植或进行牧业生产的土地所有者;农用地所有者,但本人并不进行种植或牧业生产,经市町村长申请土地所有者有必要参加该土地改良事业,经有关农业委员会批准者具备参与资格;非农用土地的使用者,但规定必须是本人亲自使用其所有土地;不具备所有权的非农用土地的使用者,可以在得到所有者同意的条件下,向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参与该非农用土地的改良事业。(3)农林水产大臣为了有计划地进行土地改良事业,在听取农政审议会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政令编制土地改良事业的长期计划,并必须提交内阁请示批准;土地改良长期计划可以依据农业生产及国土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具体情况以及其他经济变化进行适当修改;国家为了谋求土地改良长期计划的实现应采取必要的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