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开发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4页(233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4条规定:(1)如果某人已被公共事务部部长或主管部门授权,则该人为了执行本法中的条例,在白天的任何合理的时间内都有权进入任何土地。(2)依照第(1)款,如果某人已被授权进入某一土地,当该土地所有人或占用人提出要求时,在进入该片土地以前进入者应出示授权证明。(3)如果有人故意破坏某人行使主管部门所授予的权力,则应定为犯罪,其惩罚金不超过200新元,或处以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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